台灣房屋情報 (2007-04-17)
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,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。(詳全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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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。(詳全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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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。(詳全文)
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,而供共同使用者。(詳全文)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稱專有部分,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,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,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。(詳全文)
公共設施分擔面積除以建坪面積後所得之商數(詳全文)
指所有住戶共同使用分攤的公共設施,如大廳、門廓、管理員室、地下避難室、樓梯間、機電設備、屋頂突出物、水塔、蓄水池、水箱、...(詳全文)
數人區分一建築物,而各有其一部者,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份,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,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,由各所有人,按...(詳全文)
民法稱抵押權者,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。(詳全文)
民法稱地役權者,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。(詳全文)